(2014)新民三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盈联物业公司与杨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盈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780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盈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16号。法定代表人:沙轩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公司山水华庭小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公司法务代表。被告:杨磊。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盈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杨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木齐盈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40元(原告已预交128.79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退还原告物业公司64.39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