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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督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对王双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王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吉农民督字第1217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代表人:房延锐,系主任。被申请人:王双,性别,男,197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9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王双在该信用社借款19800元,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198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借款19800元及利息,利率9.900000‰,从2009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树忱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