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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与太原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太原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负责人张丰秀,主任。被执行人太原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雷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11225938.1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6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恒业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93598.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