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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沾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卫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沾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清,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卫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振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