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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谷行非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茹让军,黄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谷行非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学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智,男,甘谷县大庄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茹让军,男,生于1989年11月26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瑞霞,女,生于1988年11月1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系茹让军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谷人口征决字(2014)DZ第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茹让军、黄瑞霞承诺在5日内履行该征收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15456元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9��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丁洁凌人民陪审员  陈纪考人民陪审员  何 琼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魏保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