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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郭书文退赔脏款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340号移送执行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郭书文,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现在自贡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郭书文退赔脏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3)内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二条退赔脏款给罗丽君、罗燕、吉莉、吉萍、范国源的执行。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郭书文无财产可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2013)内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二条退赔脏款给罗丽君、罗燕、吉莉、吉萍、范国源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内东刑初字第136号退赔脏款给罗丽君、罗燕、吉莉、吉萍、范国源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