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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柴俊杰与王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俊杰,王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柴俊杰。委托代理人秦岭,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被告XX。原告柴俊杰与被告王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学谦独任审判,后由于被告王宇、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宇、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俊杰诉称:原告与被告王宇是朋友关系,2014年2月,被告王宇以生活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当时口头承诺于2014年3月底归还,但被告王宇并未及时归还。经原告数次追讨,被告王宇先以种种借口推诿,现干脆不接听电话。另外,被告王宇和被告XX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宇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XX作为被告王宇的配偶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宇和被告XX立即归还借款36000元。被告王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柴俊杰与被告王宇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17日,被告王宇以生活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3月底归还,但被告王宇并未按时归还,到2014年4月,被告王宇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又查明:原告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王宇和被告XX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宇结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2月17日,被告王宇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原告36000元,原告与被告王宇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款后,经原告催告,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还款责任。此外,被告王宇结欠原告的款项发生在被告王宇和被告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承担与被告王宇相同的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宇、XX归还36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宇、XX共同归还原告柴俊杰借款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90元,由被告王宇、被告XX负担。此费已由原告交纳,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王宇、被告XX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孙学谦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蔷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