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梅与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杨士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杨士钊,綦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梅。被申请人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士钊,居民。被申请人綦江红。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梅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银丰工贸有限公司、杨士钊、綦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杨士钊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官大全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