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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家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家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诉前调字第00750号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建路,组织机构代码78309899-8。法定代表人:陈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方全,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蒋家友,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家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挂靠原告代管,被告车辆如逾期不按时交纳税费及未办理年审和保险脱保,原告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挂靠合同。现被告车辆的保险已到期且车辆逾期未审验,已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挂靠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车辆挂靠合同,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蒋家友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