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三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雪娇与被告赵强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娇,赵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2322号原告曹雪娇,女,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潘妍,女,现住辽中县。被告赵强,男,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娇与被告赵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雪娇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曹雪娇承担150.00元。审判员 周乃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