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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