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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6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欧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伊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欧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伊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65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欧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被执行人北京伊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申请执行人北京伊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4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伊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伊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伊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