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胡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X。住址:天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XX,理事长。被告胡XX,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乡稻竹村。本院在审理原告X与被告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维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