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1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韩子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子红,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687号申请执行人韩子红。被执行人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薇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子红与被执行人青岛秦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2012)南商初字第2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21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