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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杜某某,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孙某某(曾用名孙忠汉),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超审 判 员  姬钦锐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