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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万正芳诉闫磊、王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正芳,王美玲,王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万正芳,女,69岁,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广电小区2号楼。被申请人:王美玲,女,52岁,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前旗玛拉迪东街赛罕社区迎街住宅房,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王增荣,男,43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巴音社区,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前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增荣及挂靠的河南省乾坤路桥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92万元。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