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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东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东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郑代理审判员  庞桂英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