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东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东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郑代理审判员 庞桂英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