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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舒志友与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志友,易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舒志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易然,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舒志友与被执行人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且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000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审 判 员  张晓根助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