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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市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吕某。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群策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