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刘希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刘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发文稿拟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执行查控科和拟稿人:董兴柱合议庭成员:田立强王爱华赵永辉事由:主送: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860-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法定代表人:赵晗运,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希奇,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人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希奇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希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希奇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希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剩余标的额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审判员 赵永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兴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