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明明诉被告邱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明,邱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字第1481号原告:姜明明,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姜泡村395号。身份证号码130224198205240161。被告:邱旭,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新华楼34楼2门202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7907060313。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明诉被告邱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明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