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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明明诉被告邱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明,邱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字第1481号原告:姜明明,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姜泡村395号。身份证号码130224198205240161。被告:邱旭,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新华楼34楼2门202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7907060313。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明诉被告邱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明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