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义执字第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朱辉与赵生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辉,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义执字第00074-2号申请执行人朱辉,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生,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辉与被执行人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义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辉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赵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申请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赵生欠申请人朱辉借款本金9.5万元,自愿承担利息2000元,已归还5万元,尚欠4.7万元,被执行人赵生于2014年8月1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14年12月底前偿还1万元,余款2.7万元、诉讼费1381元以及保全费1170元于2015年10月底前还清。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赵生负担;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朱辉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无强制执行必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义民初字第03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