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立光与王敬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光,王敬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马立光,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宁光明,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6。被告:王敬申,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立光诉被告王敬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光的委托代理人宁光明,被告王敬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立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3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两张。当时约定被告王敬申于当年9月底归还借款3000元;2014年5月份归还借款7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有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敬申辩称:我与马立光之间不存在欠款事实。2013年8月份我与被告共同在天津打工,8月22日我在干活时发现我的电钻坏了,我便去马立光的住处借起子。当时只有马立光之妻在家,我让她从窗户上把起子拿给我,然而她却开门让我进屋里去拿。进屋后她让我自己去上铺床上拿,我拿到起子回工地干活没多久,就听人说马立光之妻说我抱了她一下,于是马立光就报警说我强奸他妻子,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打了一顿,后来也没查到我强奸的证据,就让我们双方协商解决此事。马立光当时向我要10万元,因我知道自己没有犯法,所以我就拒绝给他钱,最后马立光说要10000元,因我不懂法律,同时也不想让家人担心,想早点赔钱结束这事,当时正好我家里也发生其他事情,非让我回家,于是我就给马立光写了两张欠条,共10000元。所有我根本就不欠马立光的钱,是马立光和他妻子共谋安排陷害我,最后再利用派出所对我不利的情况下,对我进行敲诈勒索,是非法债务,应不受法律保护,请法院驳回马立光的诉讼请求,同时我将保留追究他们夫妻二人对我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3年8月23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当时约定被告王敬申于当年9月底归还借款3000元;2014年5月份归还借款7000元。借款分别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清偿。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王敬申的户籍证明一份;3、被告王敬申于2013年8月23日向原告马立光出具条据两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王敬申向原告马立光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并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两份条据相佐证,被告王敬申理应及时清偿借款。原告诉求被告应偿还借款利息,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借款利息是否进行约定,属于对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该借款系原告与其妻子合谋共同敲诈勒索被告,是非法债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敬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立光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立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王敬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丰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