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刑初字第0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赵刑初字第000106号公诉机关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xx,中专,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与本村杨某乙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2013年10月4日晚11时许,杨某甲未经杨某乙及其家人允许,擅自闯入杨某乙家中,在杨某乙家西侧北屋内喝啤酒并将酒瓶砸碎在杨某乙屋内地上,对杨某乙进行辱骂,在杨某乙家逗留3个小时。经联系后,被告人杨某甲被其家人带走。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起诉书指控事实属实。我有错,但不是犯罪。2014年10月4日晚,我喝酒多了,张利锋、贾军军送我回家。我不该踹被害人家某。被害人让我进入他家西屋,坐下就开始谈建房子的事。看到他家的啤酒,还想喝,我就喝了,喝完将啤酒瓶摔碎在地上,我没有烫被害人,也没有打被害人,没有说杀他全家的话。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本村杨某乙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2013年10月4日晚11时许,杨某甲未经杨某乙及其家人允许,擅自闯入杨某乙家中,在杨某乙家西侧北屋内喝啤酒并将酒瓶砸碎在杨某乙屋内地上,对杨某乙进行辱骂,在杨某乙家逗留3个小时。经联系后,被告人杨某甲被其家人带走。检察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张利锋证言,2013年10月4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军军酒后送杨某甲回家。到他家后,他不进家,向杨某乙走去,我和军军劝他没劝住。杨某甲怎么敲的门,杨某乙怎么开的门没看清。敲门很响。我听见吵闹声就赶紧过去,看见杨某甲和杨某乙抓在一起,我赶紧拉开他们。杨某甲搬起一把椅子,我夺了扔一边了。后来一起去了杨某乙西边北屋。杨某甲和杨某乙谈起他家宅基地的事,还让杨某乙写字据。杨某甲还喝杨某乙家屋里的啤酒,喝了三四瓶,喝完就把空酒瓶摔屋里了。不知什么时候,杨某甲拿了一把剪子,我看见后赶紧夺了过来给了杨某乙。后来我打电话把杨某甲的伯伯叫来,最后劝走了杨某甲。在屋里,杨某甲说了一些“以后我盖房你不能干涉”、“我现在大了,不是从前了,不怕你了”、“你外面有关系,我不怕你”、“我再盖房你干涉,我打断你腿”。杨某乙想去别的屋拿衣服,杨某甲不让。2、李素敏证言,10月4日晚上,我家都已睡下,突然听见有人敲门,声音很大,我丈夫杨某乙从东边北屋出来问谁啊,还没等我穿好衣服,有三个青年就闯进了我家西边北屋,把我丈夫也拖到西边北屋了,杨某甲和“蛋儿”把我和杨某乙控制在沙发上不让动,杨某甲拿屋子里的啤酒开始喝,喝了几瓶,又摔了几瓶。杨某甲让我丈夫给他写个条,意思是他盖房我家不能干涉,我丈夫写好后,杨某甲说不是这个意思,打了我丈夫两巴掌。我丈夫要上厕所,杨某甲让蛋儿陪着去。蛋儿在外面给杨某甲姑姑打了个电话,一会儿他姑姑等人过来把杨某甲拉走了。3、宋荣芳证言,2013年10月4日晚,我已经睡了。一会儿条件有人敲门,声音很大,后来听见我公公去门口了,一会儿杨某甲、蛋儿、军军推搡着我公公到我们睡觉的屋了,杨某甲一边辱骂我公公一边喝屋里的啤酒,喝了五六瓶,把空酒瓶都摔了,杨某甲逼着我公公写一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干涉他家盖房,我公公不写,杨某甲就打我公公耳光,还踹了我公公几脚,后来我公公写了几个字。杨某甲一直在辱骂我公公和婆婆,骂着骂着从桌子上拿起一把剪刀冲我儿子头上扎去,我婆婆一推他,剪刀扎到枕头上了。后来蛋儿给杨某甲姑姑打电话,一会儿,杨某甲姑姑、姑父、大伯过来把杨某甲拉走了。他们在闹腾期间,杨某甲不让我公公去穿衣服,不让去厕所。4、李国军证言,我和媳妇到杨某乙家后,看见杨某甲正和杨某乙喊叫,意思是杨某甲以后盖房杨某乙不能干涉。我和我媳妇、杨国辉就把杨某甲拉走了。5、杨翠平证言,我和丈夫到杨某乙家后,看见杨某甲正和杨某乙喊叫,意思是杨某甲以后盖房杨某乙不能干涉。我和我丈夫、杨国辉就把杨某甲拉走了。6、杨国辉证言,我到杨某乙家后,我姐姐正在拉杨某甲,我就帮忙把杨某甲拉走了。7、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3年10月4日晚11点后,我听见有人敲我家某,我刚到我家某口,还没有开门,就有人闯进我家,我一看是我村的杨某甲、军军、蛋儿,他们进来什么也不说,军军拿起一块砖头砸我,杨某甲搬起一把椅子摔在地上,我赶紧跑我家西边北屋里了,杨某甲、军军、蛋儿也跟着进来,杨某甲、军军就搂着我硬让我坐沙发上,随后,杨某甲拿屋里的啤酒,喝一瓶摔一瓶、喝了六瓶啤酒。后来杨某甲让我给他写个东西,意思是杨某甲家翻盖房子我怕不能干涉,还让我将我家的房子送给他,后来杨某甲嫌我写的不是他的意思,就打了我俩耳光,看见我儿媳妇哆嗦,以为我儿媳妇打电话,就手甩了我儿媳胳膊一下。还拿了一把剪刀,扎我孙子,我妻子和儿媳一推我孙子,扎到枕头上。后来杨某甲说“你要报案,我就是坐牢,出来也把你弄死,我没有父母,我是孤儿了”。我要上厕所,杨某甲不让去,蛋儿说“让他去吧”,随后我和蛋儿就出去了,我让蛋儿和杨某甲家人联系。一会儿杨某甲姑姑等人来了将杨某甲拉走了。大概三点多走的。8、被告人供述,2013年10月4日晚上10点多,我和贾星军、张利锋一起吃饭后回我姑姑家,路过杨某乙家,我就叫他俩一起去杨某乙家说说宅基地的事,我敲了敲门,杨某乙开门时,我用脚踹了大门一脚,用手推了杨某乙几下,然后我们就去了他家客厅,因为生气,我就拿了他家两个空酒瓶摔在地上,过了一会我姑姑姑父来了,把我们几个带走了。9、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方位和现场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经他人同意,深夜敲门、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具有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宅后,恐吓、殴打住宅主人,严重影响住宅主人的正常生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住宅,使其正常生活不受干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建立审 判 员 于英霞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凤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