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郝秀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郝秀清,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发委*组。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进,经理。郝秀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2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赔偿原告郝秀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500.00元,此款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790.00元,由原告郝秀清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按判决书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郊民初字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