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知)初字第10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苏金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苏金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090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全,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北京金易宏达建材供应站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金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颖超代理审判员 高 笛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