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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商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陈庆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484号原告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艳,董事长。被告陈庆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庆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庆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赣榆广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