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蔡朝湧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蔡朝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蔡朝湧,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1536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蔡朝湧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至被执行人身份证登记住址,而邮件签收查询结果是“单位收发章”签收,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本人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不能确定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1536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