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民调确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邱家红、叶来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家红,叶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440号申请人:邱家红,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叶来柱,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申请人邱家红、叶来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邱家红、叶来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1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邱家红一次性赔偿叶来柱:(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2)二轮摩托车维修费3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元,合计2300元。于2014年9月20日前履行;二、邱家红、叶来柱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