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执字第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黄韶祥、赖韶斌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黄韶祥,赖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韶祥,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赖韶斌,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曲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黄韶祥、赖韶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履行交纳罚金人民币xxxxx元与xxxxx元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以及财产登记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曲法执字第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世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