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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外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军、赵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军,赵红伟,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外异字第9号案外异议人: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金惠冬。受委托人姓名:冯高华,男,工作单位: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金彪,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个体户,住址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赵红伟,女,汉族,1981年9月1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军、赵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进行了评估。在执行过程中案外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法院评估拍卖的财产属于案外人所有。但是在审查过程中,案外异议人又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准予案外异议人吉林市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森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启良审判员  陆鹏源审判员  于洪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