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耿 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拴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