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友乾与王洪云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春兵,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日以经亲友劝说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