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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景法与范学钢、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煤炭经销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65号起诉人王景法,男,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2014年3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景法的诉状,要求判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远煤炭经销行、范学刚偿还煤款91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范学刚无确切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被告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景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2900元、保全费4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刘成辉审判员  于海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