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景法与范学钢、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煤炭经销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65号起诉人王景法,男,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2014年3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景法的诉状,要求判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远煤炭经销行、范学刚偿还煤款91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范学刚无确切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被告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景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12900元、保全费4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刘成辉审判员 于海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