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三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麦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卢民三初字第126号原告麦某某,男,1975年生。被告丁某某,女,1979年生。原告麦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于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某某诉称:201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于2011年3月16日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仪式,被告称是一家人了让我给他点钱用,我给被告7000元后,被告回娘家居住,期间我多次提出举行结婚仪式,被告不同意,过了两个多月后就联系不上被告了,近三年来我到处寻找被告下落,始终找不到。我与被告虽领取了结婚证,被告的行为纯粹就是骗婚取财。请求法庭判决离婚。被告丁某某未答辩。原告麦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目的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共同财产。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两个月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麦某某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超过两年,原告坚持离婚,经劝解无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麦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宇飞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人民陪审员 冯江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杨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