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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淑珍与XX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珍,XX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刘淑珍。被告XX清。本院受理原告刘淑珍与被告XX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淑珍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健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