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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行赔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前方与武隆县公安局江口水陆派出所、涪陵区公安局马武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前方,武隆县公安局江口水陆派出所,涪陵区公安局马武派出所,任泽江,张小容,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法行赔初字第00046号原告周前方,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隆县公安局江口水陆派出所,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罗州路666号。被告涪陵区公安局马武派出所,住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249号。第三人任泽江,男,1977年出生,汉族。第三人张小容,女,1983年出生,汉族。第三人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村民小组。原告周前方诉被告武隆县公安局江口水陆派出所、涪陵区公安局马武派出所,第三人任泽江、张小容、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村民委员会公安行政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前方以决定先进行民事侵权诉讼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前方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前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前方负担。审 判 长  代其智代理审判员  白永学人民陪审员  王小素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