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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王彦勋与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勋,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勋,居民。被执行人张景峰,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彦勋与被执行人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彦勋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勇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景峰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公绪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