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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执字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朱啟华与张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民执字1111号申请执行人朱啟华,男,1970年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张俊杰,女,1963年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啟华与被执行人张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俊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新民民一初字第42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宝晶执 行 员  龚 健人民陪审员  韩九杨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