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柯溪桐与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溪桐,谭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90号原告:柯溪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恩华,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柯溪桐诉被告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溪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溪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溪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溪桐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