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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柯溪桐与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溪桐,谭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90号原告:柯溪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恩华,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柯溪桐诉被告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溪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溪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溪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溪桐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