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腾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保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腾,农民。2014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押于安新县看守所。辩护人聂丽、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腾及其辩护人聂丽、陈景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腾因被害人张某乙(精神异常)时常在家中大声喊叫,导致其不能正常休息而怀恨在心。2014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腾从自家(安新县安州镇北际头村)院内拿一把斧子至同村被害人张某乙家中,进入屋内持斧子连砍张某乙头部数次,致其当场死亡。法医鉴定意见:“张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腾“案发时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腾未予辩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腾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腾因邻居张某乙(精神异常)时常在家中大声喊叫,导致其不能正常休息而怀恨在心。2014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腾从安新县安州镇北际头村自家院内拿一把斧子至张某乙家中,进入屋内持斧子连砍张某乙头部数下,致张某乙当场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腾供述,被害人张某乙家与其家斜对门,两家之间是南北胡同。因张某乙经常在家里嚷,导致其不能休息,而且张某乙精神不好,眼看不清楚,走路一瘸一拐,其便想让张某乙解脱,把他杀了。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上午其与家人上坟,没让其放炮,其心情不好。中午其母做的饭不好吃,心情就更不好了。后其玩电脑,也没好玩的,心情特别烦躁,加上其精神有问题需要经常吃药,正好这几天家里没药了,突然想起张某乙经常在家中嚷,影响其休息,便想用斧子把他杀了。17时许,其告诉母亲其去厕所。其到院内影碑后煤堆旁边拿了一把斧子,别在腰后边。斧子长30厘米左右,把和斧头都是铁质的,斧头是梯形的,像蝶鱼尾。其到张某乙家屋内,看见张某乙要从屋里出来,其左手持斧朝张某乙颈部砍下去,张某乙喊了一声,倒在地上,其又砍了张某乙面、颈部几下,张某乙又喊了几声,其感觉张某乙死了就不砍了。张某乙被砍倒后,头西北脚东南方向躺着。其见斧头上有血,怕被别人发现,就把斧子藏在张某乙家院子靠西墙的柴禾堆下面。回家后其母看见其脸上有血,问是否打架了,其未承认。正月初五其母问是否知道张某乙怎么死的,其说不知道。案发时,其穿灰色毛衣、黑色秋衣、墨绿色休闲裤、棕色棉拖鞋。辨认笔录及照片,(1)经被告人张腾对12张不同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张某乙)系其用斧子砍死的男子,即受害人张某乙。(2)被告人张腾指认安新县安州镇北际头村张某乙家正房屋内,木门西北侧一米左右是其用斧子杀害张某乙的地点;在张某乙家院内靠西墙下的玉米秸的北边是其藏匿斧子的地点。3、证人田某甲(报案人)证言,张某乙是其舅舅,被害时67岁,精神有点问题,单身,平时其一家照顾他的生活。2014年2月3日7时许,其去看张某乙,见屋门敞开,发现张某乙面部左侧好几处伤口,头部下方流了好多血,头西北脚东南躺在屋内土炕东边的地上,身体僵硬,已经死了。当时其认为是张某乙自己摔倒碰伤的。其回家告诉妻子贡小素,并让她通知亲戚和村里管事的村干部。后村主任田某乙和周围的邻居帮忙处理了后事。2014年2月5日15时许,其收拾张某乙家院子时,发现西边围墙下一堆玉米秸东北角位置露着一截铁管,其抽出铁管后,发现是一把斧子,斧头上有血,斧头柄是铁管制的,其想到张某乙是被人害死的,便报了案。4、证人田某乙证言,其是安州镇北际头村的村长。2014年2月3日8时许,田某甲之妻小素说其舅张某乙死在家里了。其赶过去,看见张某乙躺在地上,颈部流了很多血,当时大家都认为张某乙是自己摔倒磕在了铁锅沿上,便找人帮忙处理了后事。2014年2月5日中午田某甲打电话,说他去收拾张某乙家院子时,在院内靠西墙的一堆玉米秸下发现了一把斧子,而且斧子上有血。其赶过去看到斧子长30厘米左右,斧头和斧把上沾着好多血。5、证人张某甲(张腾之父)证言,张威与某张某乙是个光棍,腿有点拐,精神上也有问题,平时一个人住,由外甥田某甲照顾。2014年2月3日(大年初四)张某乙被发现死在家中,开始听村里人说张某乙是自己摔死的。2月5日其又听村里人说张某乙是被人用板斧砍死的,张某乙的亲戚在收拾张某乙家院子时从柴禾堆发现了一把带血的板斧,因其家的板斧不见了,便猜疑是其子张腾拿板斧砍的张某乙。因张腾有精神分裂症,其怕刺激张腾,一直没敢问张腾。2009年其带张腾到精神病院检查过,医院说张腾患有抑郁症、狂躁症、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案发前几天治精神病的药没有了,停了几天药。证人田某丙(张腾之母)证言,20某,丈夫张某甲说用斧子砸水管,但找不到斧子。平时这把斧子放在院内西边的煤堆旁。问张腾是否见斧子了,张腾说在张飞家,张飞说没见。其子张腾最近几年得了精神分裂症,一般不让他出门。2014年2月2日早上张腾跟他父亲上坟回来就在家呆着,17时许,张腾说去厕所,大概半小时后张腾才回家。其见张腾下巴左侧有一片红,鼻翼右侧有一块血点,问他是不是打架了,他低着头什么也不说,当时其想“他如果把别人打了,会有人找到家里,他如果挨打了,也就算了”。后来也没人找到家中。张某乙精神有问题,经常自言自语,在屋里大声嚷,整夜的说话。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2月3日(大年初四)9时许,听村里人说张某乙自己摔死了。2014年2月5日14时许,田某甲之妻说张某乙是被杀的,在柴禾堆下面看见一把带血的斧子。其到张某乙家院内看见靠西墙的柴禾堆那有一把铁质的斧子,斧子头上沾着血。证人田某丁证言,张某乙是其舅,他精神有点问题,自己在北际头村里住。2014年2月3日8时许,田某甲打电话,说张某乙死在家里了。其赶过去,发现院里靠西墙放着一堆玉米秆,在靠北边的玉米秆堆里有一根银灰色铁管,当时其没注意。2月5日,田某甲给张某乙打扫院子,清理玉米秆时,在玉米秆垛里发现了一把带血的斧子。当时其想起该斧子把与其曾看见的玉米秆堆里的一根银灰色的铁管是一样的,而且田某甲说斧子是在张某乙家靠西墙玉米秆堆北边的位置找到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河北省安新县安州镇北际头村张某乙家,张某乙家有院墙,无大门,院内靠西墙处有堆放的玉米秆,玉米秆下有一金属柄斧子,该斧子长38cm,刃宽12cm,上有疑似血迹(已提取)。张某乙家有南房北房各两间,北房两间为一通间,坐北朝南,屋内靠西南角有一土炕,土炕北侧炕沿下距东缘47cm、距地高23cm有一面积12cm×0.5cm疑似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1),土炕表面距东缘30cm、距北缘58cm处有一面积5cm×4cm疑似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2),土炕东北角东25cm处有一面积100cm×90cm的泥土附着,泥土清理后地面有一面积50cm×30cm的疑似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载明,安新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根据张腾的交代,依法对张腾家中进行搜查,提取并扣押案发时张腾所穿的黑色秋衣一件、棕色棉拖鞋一双;在张腾身上提取并扣押其作案时所穿的墨绿色休闲裤一件、灰色毛衣一件。辨认笔录及照片,(1)经被告人张腾对7把不同斧子进行辨认,其指认编号为3号的斧子(系现场提取的斧子)是2014年2月2日17时许,其从自家院内拿出,并砍死张某乙使用的斧子。(2)经张某甲对7把不同斧子进行辨认,其指认3号斧子(系现场提取的斧子)是其家丢失的斧子。(3)经田某丙对7把不同的斧子进行辨认,其指认3号斧子(系现场提取的斧子)是其家丢失的斧子。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张腾确认现场提取的斧子系其作案工具;衣物系其作案时所穿衣物。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载明,死者张某乙尸表检验:左面部至左耳廓有一长8.6cm的横行创口,该创口下方0.5cm处有长7.0cm的横行创口。左下颌下缘至左耳下有12.0×2.0cm的融合创口,其下方有一长3.2cm的创口,创口上方延伸有长1.8cm的划痕。左颈部至左耳后有9.5×2.5cm的融合创口。左耳廓外侧缘有一长3.0cm的横断创口。以上创口均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肌肉部分断裂。左侧下颌骨粉碎性骨折,明显畸形。颈前有8.0×20.0cm的皮下出血,局部红肿。右手手指有表皮破损。解剖检验:左侧颞肌有2.0×2.0cm的出血。右顶枕部有10.0×10.0cm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枕部有6.0×3.0cm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底部、小脑、脑干周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颈部有9.0×10.0cm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左侧舌骨大角骨折,周围有1.0×1.0cm的出血。鉴定结论:张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提取死者心血一部备检。保定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土炕东北角地面上血迹、斧子上血迹、张腾上衣后肩布片上血迹为张某乙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1)疾病诊断:案发时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腾、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情况。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张腾之父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小亭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张小亭对被告人张腾之行为表示谅解,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腾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发时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腾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张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父母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6日起至2029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雪莲审判员 雷洪涛审判员 张晨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