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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超雄。委托代理人:施旭阳。被告:陈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陈惠军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