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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7

案件名称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登乾,高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波,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登乾。被执行人高菲。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房计生征决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向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379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计生征决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经审查,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房计生征决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王登乾、高菲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柯尊杰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古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