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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与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青年路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乔治﹒布卢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作民,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喻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