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与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青年路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乔治﹒布卢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作民,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青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克斯波聚合材料(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喻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