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28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宗淑美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淑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878-1号原告宗淑美。委托人代理人周臣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敬鹏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淑美与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淑美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淑美撤回对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七十二元,减半收取计三十六元,由原告宗淑美负担。审 判 长  吴瑞艳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郝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