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国华与被执行人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工资、补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华,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宁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华,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5427-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民族产业发展基地。法定代表人王青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国华与被执行人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工资、补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4)第374号仲裁调解书,依该裁判: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唐国华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等合计37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享有部分债权,本院依法向上述三公司分别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予以扣留。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初步核实确认,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应付款抵扣相关费用后的债权为331634.75元。该债权由本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3609号案件在审理中于2013年10月9日予以保全,并于2013年12月16日由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给该案原告夏崇华,另本院(2014)江宁执字第868号案件于2014年4月28日对该债权予以保全,夏崇华对(2014)江宁执字第868号的保全提出异议,该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现该债权本案无法执行;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确认,其公司尚欠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货款85912.23元,该款项已由本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3609号案件保全。现该债权本案无法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经预估,其与南京兆唐有色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漳州翔鹭PTA工程约有工程款三四十万元未付,以结算为准,该工程未进行结算。现该债权本案无法执行。除上述债权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374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债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保全了被执行人的三个债权,但暂时无法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宁劳人仲案字(2014)第37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债权确定能够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纯富执行员 肖 钧执行员 施正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