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终字第0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与桑海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桑海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0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董庄路19号。法定代表人谈技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海兰。上诉人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桑海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