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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于翠英人民陪审员  贾志勤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