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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唐元吉与张瑶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吉,张瑶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唐元吉,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瑶昌,男,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唐元吉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瑶昌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541元,执行费1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瑶昌交纳案款16774.04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崂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志 坚审判员 李 建 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