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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祁斌与周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斌,周连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宝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祁斌。委托代理人杨应才。被告周连荣。原告祁斌诉被告周连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晓光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应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连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斌诉称:被告因从事并承揽装璜业务需要装璜材料,被告并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求购装璜材料计人民币3400元。2014年元月25日又向原告求购相关装璜材料8200元,被告并口头承诺保证在2014年春节前还清全部欠款,但被告言而无信,一拖再拖,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被告周连荣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连荣因从事并承揽装璜业务需要装璜材料分别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祁斌购买装潢材料计人民币3400元,又于2014年元月25日向原告祁斌购买装潢材料计人民币82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两份。借条分别载明:“今欠到大祁人民币叁仟肆百元整(3400元)。今欠人:周连荣。2013.2.7。”“今欠到祁斌材料款计捌仟贰百元整(8200元)。今欠人:周连荣。2014.元.25。”后经原告多次索款未果,遂引起本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有被告所立欠条为凭,证据充分。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欠款,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连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祁斌欠款人民币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周连荣负担(此款原告已垫缴,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惠婷 关注公众号“”